產業新聞
標題: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2008/01/15)
本文: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修正發布第三、七、二十四條條文,依第三條規定,保稅倉庫得存儲貨物包括一般貨物、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礦物油、危險品、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及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展覽物品、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第二十四條規定,依規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與課稅區廠商之貨物出倉視同進口,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按出倉形態徵稅後,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二、售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三、申請出倉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憑准單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貨物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由報運出口人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保稅倉庫供應,除該保稅倉庫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並於出口後將出口報單副本交由倉庫業者除帳。
2008-1-1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