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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跨區運送可經內陸通報出口(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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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有效提昇海空聯運方式出口運作效率,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內陸貨櫃集散站出口,可採通報方式辦理。

高雄關稅局表示,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內陸貨櫃集散站出口,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函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跨區運送,其運輸路徑及狀況均以專用車隊運送控管,暫儲之內陸貨櫃集散站為海關准予設立及監管場所,且配合財政部實施貨櫃(物)納入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應可符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採科技設施或其他控管機制,有效監督貨櫃(物)入出區及運送期間之路徑、運輸狀況等動態訊息規定,可採用通報方式出口,有效提昇海空聯運方式出口之運作效率。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時,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出自由港區。惟自由貿易港區貨物如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出口,需符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之規定,始可以「自由港區貨物」(F5)出口報單通報方式辦理。
  2008-1-1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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