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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輸入未開放進口大陸貨可少量輸往課稅區(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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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可依「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關稅總局昨天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第97章)不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製成未開放准許進口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針對自由港區事業輸入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是否可依「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案,由於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並無明文規定,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函請主管機關釋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不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製成未開放准許進口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依據「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二十四件以內者(即24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四十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
2008-1-10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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