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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延抵致二次派驗 基隆關:免徵特驗費(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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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口報單於辦公時間外查驗,因船隻延誤抵達,致未能於申請時間內查驗,而於正常辦公時間再次申請派驗,報關人如無疏誤,第二次派單查驗,應無須徵收特別驗貨費。

基隆市報關公會於召開之運輸業、倉儲業暨報關業聯合座談會中,針對進口報單申請於辦公時間外查驗,因船隻延遲抵達,致未能於申請時間內查驗,而於正常辦公時間再次申請派驗,是否仍須徵收特別驗貨費提案,基隆關作以上表示。

基隆市報關公會提案指出,進口貨物因急需提領,申請於辦公時間外查驗,並依海關規費徵收規則第三條第五款繳納一千三百元特別驗貨費,但因船隻延遲抵達,致未能於申請時間內查驗,復於正常辦公時間再次申請派驗,海關再次依海關規費徵收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徵收一千三百元特別驗貨費,是否合理?

會中作出結論,進口報單於辦公時間外查驗,因船隻延誤抵達,致未能於申請時間內查驗,而於正常辦公時間再次申請派驗,報關人如無疏誤,第二次派單查驗,應無須徵收特別驗貨費。
  2008-1-10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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