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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可依「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2008/01/08)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不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製成未開放准許進口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96年6月22日經授貿字第09620022410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關於自由港區事業輸入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可否依「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乙案,由於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無明文規定,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乃函請主管機關釋示,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96年12月24日以貿服字第09600172450號函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不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製成未開放准許進口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96年6月22日經授貿字第09620022410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
依據「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
2008-1-10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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