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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不得進口貨物海關不再沒入(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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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關稅法第八十條。廠商報運進口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將依相關法規辦理,或辦理退運,海關不再處以沒入處分,以加速貨物通關,減少關務爭端,並符相關國際規範。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現行關稅法第八十條規定,係針對報運進口關稅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沒入。惟因所稱不得進口之物品,其他相關法律已明定「沒收、沒入或退運」之規定,如:藥事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責令限期退運,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未經核准而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擅自輸入公告禁止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或輸入未經核准之物品,沒入之;為符合比例原則並避免造成法律適用疑義,爰將現行條文第八十條刪除。
關政司指出,部分物品之適用法律僅規定未經核准不得輸入,而未有相關處罰或處置規定者,因各物品對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並不完全相同,如一概依關稅法第八十條規定論處沒入,有違比例原則。因此,經海關查獲不得進口之物品,將由物品主管機關依該管法規論處。此類案件,海關不再處以沒入處分。至於物品主管機關尚無相關法規可以論處者,則可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退運。預期修正條文正式實施後,將可減少民怨與紛擾。
2007-12-3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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