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錯單預防與更正報備 通關協會辦研討會(2007/12/26)
 
本文:
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課長徐遜志應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之邀,親赴該會主持「錯單預防與更正報備」研討會,針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進口稅則預審、進口稅則定義等進行說明,並旁徵博引相關案例讓與會者了解海關業務。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理事長劉陽柳特頒其感謝狀,表達謝意。

經建會CIO辦公室組長林寶玉本次亦出席研討會,顯示經建會高度關切報關業態轉型問題。會中經充份溝通,達成以下共識:

一、關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關業與進出口廠商貨物報關要確定合法之委任關係。

二、報關業代客戶報關應詳細審核發票、裝箱單、提單、型錄、成分表,有進口紀錄依據才可申報參加抽驗得C1免審免驗貨物放行,以防止誤報進口稅則號別漏報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依民法第一六九條有關代理關係議處貨物進口人,而進口人會向報關業者求償。

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所謂海關核定應審文件即C2案件,應驗貨物即C3案件,申報錯誤之申請更正報單時間點為貨物放行後為之。第六項規定,是指C1免審免驗貨物,有錯誤申請更正報單之時間點為貨物放行後為之。綜上所述,貨物放行前報備無效。

四、不論是進出口人申報錯誤或報關業者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時間,進口六個月、出口四個月為之。其收文處以海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依據,局本部總收發室可以代其他分局收件,做一處收件全程服務。

五、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對申請人及報關業者有約束力,每次報關應註明核准文號,對於海關分估關員應有約束力之約束,如分估關員認為預審稅則有錯應依規定呈報關稅總局更正之。

六、所謂進口稅則號別行之有年之認定,應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海關沒有通知更正稅則號別,即視同行之有年,希望會員重視進口廠商權益。
  2007-12-3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