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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修正「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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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稅總局昨(十八)日修正「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運輸業者請注意配合辦理。

關稅總局依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對於貨櫃(物)之運送控管所需文件、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作業規定,訂定「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其實施範圍包括貨櫃裝卸船、進儲、出站及其於港口、保稅區(廠)或海關監管場所間之運送(海運),以及貨櫃(物)於自由貿易港區與他自由貿易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跨區運送(海、空運)。

海關透過DEI專線TCP/IP通訊作業以PEDI格式傳送與准單有關之艙單資料及進出口(含轉運)貨物之放行訊息,使用網際網路申請專屬ID直接上網連線方式,查詢或更正貨櫃(物)動態資料庫(簡稱櫃動庫)之准單(含進口貨櫃清單)資料訊息,並於線上處理檢視、押運、儀檢、加封註記及查詢、列印相關資料。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現行「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運輸業應依「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

關稅總局訂定「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並廢止「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修正該作業規定,運輸業應依新訂定之「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及「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
  2007-12-2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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