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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修正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即起生效(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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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稅總局修正「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自即日生效。依作業要點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出區外輸往課稅區或其他自由港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貨物一律先進儲港區貨棧,並依規定辦理進倉資料訊息之接收及傳輸。
自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進儲者,得先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港區管理機關(經營港區者)、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業務者或結合之貨櫃(物)動態資料庫系統,先行傳送進倉申請書資料,並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送貨進儲港區貨棧。未傳輸運送單訊息者,運送人憑運送文件及進倉申請書至港區門哨,電腦鍵入相關資料,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
作業手冊規定,港區貨棧應俟貨物通關放行後,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文件、轉運准單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文件核對收貨人、貨物之標記、箱號及件數無訛後,方准開具運送單提貨出區。其為整裝貨櫃,並應核對貨櫃標誌、號碼無訛後始准提貨出區,並傳輸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如港區管理機關以自由港區事業專用車隊替代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者,港區貨棧於核對裝載之車輛及司機,確實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專用車隊車輛及司機無訛後,始准其提貨裝運出口。
港區門哨憑港區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相關放行訊息,驗明保稅卡車、保稅貨箱之海關編號或物流中心自營或契約可加封卡車(貨箱)或專用車隊標誌、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出區,並傳輸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放行訊息及貨櫃(物)動態訊息分送港區事業、港區貨棧、港區門哨、其他自由港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者,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未依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或未以自由港區事業專用車隊替代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者,除依現行出口通關作業辦理加封外,必要時得押運。輸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依「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辦理押運、加封。輸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者,依「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辦理。輸往保稅工廠、課稅區依現行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辦理。貨櫃(物)動態訊息之傳輸,適用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辦理。
2007-12-13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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