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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訂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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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海關訂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配合財政部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得生產非保稅產品,且其產品出口得由廠商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關稅總局為便於業者遵循及海關監管,訂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該作業規定共計十二點,相關重點如下:
一、生產保稅產品之園區事業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品:
(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及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非零或使用原料之關稅稅率為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擇保稅或非保稅。有生產非保稅產品之需求者,應經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報關完稅後,始得生產(第2點)。
二、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之原料應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自國內課稅區採購者,統一發票應載明營業稅為應稅。(第3點)。
三、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不得產製非保稅產品內銷。(第4點)。
四、園區事業非保稅產品出口,使用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並以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2碼為CS、DS、BS、BR)申報。報單各項次「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按項次鍵入「YB」(保品)或「NB」(非保品);使用G5(國貨出口)報單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第6點)。
五、園區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第8點)。
六、園區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應以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非保稅原料以G1(外貨進口)報單申報進口,並辦理營業稅記帳者,應於G5(國貨出口)報單之「賣方監管編號」欄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申請沖銷營業稅(第10點)。
七、園區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料或營業稅零稅率非保稅原料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第11點)。
八、園區事業未依該規定辦理時,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否准其生產非保稅產品之申請(第12點)。
2007-12-13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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