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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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二次出倉不用小提單(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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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有關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函詢加工出口區進口保稅貨物申報T1轉運相關提貨單作業不一致案,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已正式發函說明,表示T1轉運貨物於進口地辦理轉運報關或進儲加工出口區後,報關時均無須核附「小提單(D/O)」,惟貨主提領貨物前,貨棧業者應先以電腦確認是否已有「放行通知訊息」,再憑小提單核銷進口艙單或轉運准單,辦理出倉手續。如因運送契約目的地僅至港口,小提單已由碼頭貨棧業者收回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時,可逕憑進口艙單或轉運准單,辦理出倉手續,駐庫關員於必要時得予以抽核(驗),海關並不主動要求驗認小提單正本。
高雄關指出,進口貨物運入加工出口區及其通關作業計有運入、通關、提領三部份:
一、運入部分:1、憑T1轉運准單運入:包括海運他關區運入及空運他關區及本關區進口貨物,憑T1轉運准單運入區內進口貨棧後辦理通關。2、憑特別准單(S/P)轉儲運入:海運本關區碼頭運入,直接由進口艙單之卸存地點及轉至地點,申請S/P轉儲運入。(海運進口者納入「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空運進口則以運送單管控)
二、通關部份:1、無論憑T1轉運准單或S/P運入加工出口區之進口貨物,在區內連線報關通關,均不須檢附小提單,且放行通知簡5116S採無紙化作業。2、直接在進口地海關報關者,於放行後以簡5116S放行通知及小提單向進口地海關倉棧辦理提領後,直接運入區內事業。
三、提領部分:1、放行後憑簡5116S放行通知及小提單向加工出口區倉棧辦理提領。2、依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核對…無訛後,方准提貨出棧。」及第二項「貨棧業者對前項所列准憑提貨出棧之單據、文件,應於貨物提領完畢時即予收回,於提貨單上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戳記,並按艙單別裝訂,妥為保管…」規定,進口人提貨時,貨棧業者應查核「放行通知訊息」、核銷進口艙單及收回小提單,方准提領,並送駐庫關員抽核。
2007-12-13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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