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台尼自貿協定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明年生效(2007/11/23)
本文: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出爐,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要點規定,自尼加拉瓜共和國進口合於本協定第四章規定之原產貨物,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稅率者,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TariffTreatment,PT),經填報PT者視為報明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二)檢附尼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其繼受單位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或其副本,並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
(三)如已申請產地預先核定者,應檢附海關核發之預先核定書正本,供海關查核後留存影本,正本發還。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一證僅能適用於單一進口報單之單項或多項貨物。
自尼國進口合於本協定第四章規定之原產貨物,進口人未依第二點規定於報關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稅率者,得於貨物放行之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該貨物因未適用優惠關稅稅率而溢繳之關稅:(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團體,應載明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如為營利事業者,應載明統一編號。(二)進口報單影本。(三)該進口貨物符合本協定第四章規定之原產資格之聲明。(四)尼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其繼受單位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或其副本。(五)其他應海關要求提供之證明文件。
依本協定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稅率進口者,進口人對於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單證、紀錄及相關文件與資料,應自貨物進口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海關依據稅則分類,或依據進口貨物所使用之原料價格,認定該進口貨物未具備原產資格,與尼國對稅則分類或原料價格之適用發生歧異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尼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其繼受單位、貨物進口人、原產地證明書之填寫與簽署人及貨物生產人等,在未以書面通知之前,其原產地之認定不發生效力。
2007-11-28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