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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126號:D8報單申報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涉及虛報情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論處(2007/11/21)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關稅總局96年11月6日台總政緝字第0966001882號函核示,廠商以D8報單申報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涉及虛報情事者,應視其違法情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論處。
日前有某公司以D8報單,向海關報運進口酒乙批,經海關審核報關文件資料時,發現發票所載之幣別為EUR(歐元),與報單申報之幣別為USD(美金)不符。嗣後業者自承疏失,誤將幣別為EUR(歐元)繕打為USD(美金),並向海關申請更正。本案涉及虛報貨物價值,涉嫌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關稅總局94年8月31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17200號函釋,是否虛報價值一項,實務上,以D8報單申報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雖檢具發票並填報完稅價格,因無須繳納稅費,海關對其所填報之完稅價格未作審核,係於出倉進口申報D2報單時再作處理。爰此有關涉嫌虛報價值部分,似無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罰。惟按93年5月5日修正關稅法第58條修正理由說明,存入保稅倉庫之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該貨物係處於保稅狀態,如有涉及虛報情事,仍有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本案涉及虛報價值,是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論處,各關稅局在實務執行上產生不同見解,事涉法令適用及廠商之權益,為免發生適用上之疑義,關稅總局對94年8月31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17200號函重新檢討修正。
日前經關稅總局函示,關於廠商以D8報單申報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涉及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或規格等情事者,應視其違法情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論處;有關94年8月31日台總局緝字第0941017200號函亦停止適用。
2007-11-28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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