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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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需具備之條件及享有之優惠(2007/11/20)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該總局所屬各關稅局近來陸續發布與多家優良廠商簽訂策略聯盟新聞後,接獲很多廠商詢問策略聯盟相關事宜,例如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需具備何資格或條件,又成為策略聯盟廠商可享有何種優惠措施等,該總局特將相關規定彙列如下,以供各界參考。
一般廠商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
(一)成立10年以上,信譽良好之優良廠商,最近5年無違規情事(情節輕微者除外),且經海關評估確認者。但已參加策略聯盟廠商之關係企業,不受成立10年以上之限制。
(二)營運正常訂有員工甄選、考核、訓練等人事管理制度,且不僱用有走私前科之人員;如發現員工有涉嫌參與走私漏稅情事,能立即查明撤換或懲處者。
(三)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按日開機查對;如發現有被冒用情事時,能立即通知海關派員查緝,共同合作打擊走私漏稅者。
(四)進出口原、物料與財務均採電腦化控管,且有相互制衡或勾稽制度者。
(五)文書製作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或公司遭人冒用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六)發現其他相關業者進口非國內市場正常所需貨品,或營運異常,或有走私嫌疑時,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七)能協助海關鑑定與廠商業務有關之產品,並提供相關查緝技術與資料者。
(八)能配合海關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接受海關事後稽核者。
(九)使用自備碼頭卸貨時,派員協助海關監視船員或附近船舶裝卸作業,發現有走私情形,能立即通知海關者。
(十)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選擇信譽卓著、管理優良,僱用品行良好、無走私前科之業者(例如報關行);如發現可疑時,能請渠等立即查明撤換者。
(十一)能根據「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稅則預查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者。
(十二)舉辦員工講習時,能教育員工瞭解通關實務、法令規章及違章案件之處罰,並安排風險管理、查緝觀念與技巧課程者。
(十三)能不定期與海關檢討貨物通關業務與交換意見,並提供改善對策者。
(十四)能與海關交換管理經驗,共同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十五)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者。

海關給予策略聯盟廠商之優惠措施:
(一)對於廠商需緊急進、出口之貨物,除C2案件外,得予24小時通關便利。
(二)酌予降低廠商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或由廠商自行點驗。
(三)廠商報運之進口貨物,其需押運者,可改為免押運。
(四)廠商報運之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五)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如有涉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事項無法通關者,儘量予以協助聯繫處理。
(六)廠商如有專用卸貨碼頭,准其派專人簽發「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准單),並得准於工廠或倉庫驗放。
(七)不定期提供廠商有關查緝毒品、槍械、彈藥、危害環保、侵害智慧財產權、防止走私瀕臨絕種動植物及易走私漏稅貨品之教育訓練與資訊。
(八)應廠商舉辦員工訓練之需,得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巧。
(九)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予廠商;並參據廠商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十)其他經海關核定事項。

關稅總局表示,截至目前,與海關簽署策略聯盟廠商計有191家,包括基隆關稅局59家、台北關稅局71家、台中關稅局18家、高雄關稅局43家。與海關簽署策略聯盟的廠商除享有便捷優惠之通關措施外,更可加速貨物通關並提昇產業競爭力,該總局鼓勵符合資格之廠商踴躍與海關簽署策略聯盟。詳情,請逕向各關稅局策略聯盟窗口洽詢,基隆關稅局(02)24202951分機3524、台北關稅局:(03)3834161分機431、台中關稅局(04)26565101分機262、高雄關稅局:(07)5628187。
  2007-11-28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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