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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納入貨櫃動態資料庫控管已正式上線運作,請相關業者多加配合(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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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為使港區各相關通關及運輸、倉儲等業者能掌控、追蹤進口貨櫃之動向,海關於90年間邀集港務管理機關、運輸業、倉儲業、通關網路及相關業者共商規劃一符合各行業需求之貨櫃控管機制,訂定「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倉儲業者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後更名為「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並公告於91年1月3日起實施,其後又訂定「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公告自93年6月15日起將出口貨櫃控管一併納入。
關稅總局稱,由於上述管理及查核規定採進、出口貨櫃分列,業者需遵循不同之作業規範,方能全程控管貨櫃動態;對建置系統之通關網路而言,基於必要性及成本之考量,亦未建置不同之傳輸系統以配合海關之作業規定,乃予檢討,朝向訂定一明確、完整之作業規定,以提供業者控管貨櫃(物)流向之服務。

關稅總局表示,因原作業規定並未涵蓋自由貿易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之運送貨物,為配合經建會將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納入貨櫃動態資料庫控管之決議,乃將該等貨物之移動納入控管,經彙整訂定「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並於實施日起廢止原「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及「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強調,「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已於本(96)年11月13日正式上線運作,請相關業者多加配合。
  2007-11-28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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