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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明:運價管理維持現規為宜(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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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于威瑾/台北報導】交通部航政司長林志明昨(十四)日表示,THC係航商對託運人提供服務之收費,交通部於八十四年修正航業法時曾與相關業者充分交換意見,對運價申報採取備查制,例外干預之原則,本於國際化、自由化市場機制,對運價之管理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林司長並表示,託運人與運送人雙方如能經由協商調整運價,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民進黨政策小組昨日邀請交通部等相關單位,針對託運協會反映現行貨櫃場作業費收費偏高,要求主管機關修正航業法,並要求航商在調漲費用前,應先行與託運人協商,進行意見交換,林司長應邀在會中就現行規定提出上述說明。
THC所致船貨雙方的爭議已超過十多年,此項收費由八十年代初的代收代付性質,至八十年代末改為航商提供服務的市場售價,近兩年來隨著航商試圖通過定價的透明度、反映成本,把運價拆分成明細收費,此項爭議不僅未平息,反而更趨嚴重。託貨人認為,高昂的運費已對貨主造成嚴重影響,長此以往會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有必要尋求挑戰船公會組織壟斷地位的方法,可是部分船公司不干示弱表示,將不再接受運費僅夠保本的貨物,顯示航商為提高業績的堅定立場。
據了解,現行臺灣地區各航線THC,自一九九九年至二○○二年間,陸續將一般廿呎貨櫃由NTD4819調為NTD5600、四十呎貨櫃由NTD6104調為NTD7000,但自二○○二年七月以後,迄今已5年未曾調整。THC係海運運價表收費項目之一,本於自由市場機制,該收費係航商對託運人提供服務之收費,基於國家、港口、貨櫃場、陸上運輸態樣、作業方式等不同,THC在不同國家、地區,各有其不同之收費價格。在亞洲地區,航商在我國港口收取之THC,並非為最高者。
航港機關基於交通部之授權,依航業法之立法意旨,採取原則備查,例外干預之原則,辦理各船舶運送業、代理人、各運費同盟申報之運價表備查作業(調升運價自備查起卅日後生效;調降運費自備查日生效。)。並於准予備查時,副知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
其實,海運運價表僅規範運送人與一般託運人,特定的託運人可採取合約方式與運送人協商運價,取得特定之優惠價格,航政機關並不干預,且可協議之項目及於THC,託運人應多利用此方式與運送人協商,爭取有利之價格方為上策。
2007-11-19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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