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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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1日起,凡輸入「蓋被褥」及「床罩(床單)」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於貨品本身以附縫方式標明產地。 (2007/11/13)
 
本文:
高雄關稅局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11月2日貿服字第09670224750號公告:進口列屬CCC號列第61、62章之紡織品,6302.60.00.00-0、6302.91.00.00-3項下之毛巾產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如屬6115節下之襪類產品,其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者,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進口符合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或依「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第七點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者,不在此限。另進口列屬CCC9404.90.10.00-3項下之「蓋被褥」及CCC9404.90.20.00-1項下之「床罩(床單)」2項,自97年5月1日起亦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該局特別籲請相關進口業者,進口是類紡織品應注意上開公告妥為因應並配合辦理,以利貨物通關。
  2007-11-19  ( 高雄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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