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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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124號:基隆關稅局籲請報關業者依規定審慎接受委任報關,以免違規受罰(2007/11/13)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防制不法份子冒用優良廠商名義走私貨品進出口,關稅總局日前召開會議決議,加強對報關業者宣導,請報關業者,務必依規定受任報關,以免違規受罰。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並自行妥為保存。…」報關業者於接受委託報關文件時,應切實核對委任書上所載之內容,向委任人(即進口人或出口人)查證委任是否真實,例如以委託申報之公司名稱或其統一編號經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廠商資料查詢欄,查得該公司之「廠商基本資料」,再以其上所列之電話號碼向該公司確認,並將受話人姓名、職稱、時間及談話內容等作成紀錄,以備查考。如進口人或出口人表示並未報運該批貨物進、出口者,請報關業者立即通報海關查處。報關業者若發現下列情況者,並應特別提高警覺:
(一)委託申報之公司係新委任報關者。
(二)委任書上所簽蓋用印之委任人(進、出口人,含負責人)與實際不符者。
(三)委託報關者(未必為委任人)僅以電話連絡,傳真機傳送或郵寄報關文件者。
(四)以自然人名義報關者。
(五)委託報關者所留名片上之公司名稱與其要求於報單上申報之公司名稱不符者。
(六)委託報關者所留名片上之公司與其要求於報單上申報之公司名稱雖相符,但僅提供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工具,或該名片上之公司電話號碼與所查得委任人之電話號碼不同者。
依據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報關業者對於委任書負有切實核對所載內容之義務,其未依規定切實核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規定從重議處。另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報關業者辦理報關,如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4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停止其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報關業者如能審慎接受委任報關,自可避免違規,而遭受處分。
基隆關稅局籲請報關業者與海關合作,共同打擊不法。報關業者如發現受委任報關案件有可疑或異常情事,請即通報海關,其因而緝獲不法者,海關將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核發舉發人獎金。
2007-11-19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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