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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122號:「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2007-11-9)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符合衡平及微罪不舉等原則,並降低稅捐稽徵作業成本, 96年3月21日公布修正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1條之1及第45條之1條文,增列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涉及不實記載案件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案件,情節輕微者免罰。為配合第45條之1修正擴大適用違章情節輕微得予免罰之範圍,財政部爰於96年10月19日以台財關字第09600424290號令,公告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部分條文。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修正後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增列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案件,情節輕微合於該標準規定者,得免予處罰(第2條)。

二、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情事之案件,其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免予處罰(第4條之1);違反該條例第41條第1項之案件,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其誤差未逾百分之五或不實記載所漏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第4條之2)。

三、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違反本條例第39條之1,部分違反本條例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其違反本條例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部分,免處罰鍰(第14條)。

四、 本次修正發布之第4條之1、第4條之2修正條文,追溯自96年3月23日施行(第16條)。

五、 詳細修正內容,請進入基隆關稅局網站(http://keelung.customs.gov.tw)點選通關服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基本法規/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查詢。
  2007-11-12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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