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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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發布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2007/11/09)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財政部業於96年8月31日以台財關字第09605024730號令修訂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之1,規定保稅工廠得向監管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關稅總局為便於業者遵循及海關監管,爰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俾建立健全保稅制度。本作業規定共計11點,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 保稅工廠須具備處理保稅業務及非保稅業務之電腦設備,並能列印控管者,始得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生產非保稅產品。申請時應提供預計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原料項目、成品種類及生產範圍之詳細資料說明(第2點)。
二、 生產非保稅產品所使用之原料,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者,應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自國內課稅區採購者,其統一發票應載明營業稅為應稅(第3點)。
三、 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產製非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第4點)。
四、 保稅工廠之非保稅產品出口,若整批貨物屬非保稅產品,應以G5(國貨出口)報單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若同一批貨物售予同一買主,同時屬保稅產品及非保稅產品且不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報單各項次「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按項次鍵入「YB」(保品)或「NB」(非保品)(第6點)。
五、 保稅工廠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第8點)。
六、 保稅工廠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時,保稅業務人員應依相關規定開具「出廠放行單」詳實填列「非保稅產品」以利查核(第9點)。
七、 保稅工廠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應以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非保稅原料以G1(外貨進口)報單申報進口,並辦理營業稅記帳者,應於G5(國貨出口)報單之「賣方監管編號」欄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申請沖銷營業稅(第10點)。
關稅總局並表示,為配合「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之施行,關稅總局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有關保稅工廠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申報非保稅產品出口之部分內容,並自96年11月6日(出口報關日期)起實施。詳細內容歡迎進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電子公布欄/業務公告/總局保字第0961022920號公告查詢。
2007-11-9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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