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財部將修正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部分條文(2007/11/05)
本文: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公布「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縮短原產地查證流程,將刪除現行進口地關稅局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有疑義時,報請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之機制,並明定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請求協助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應就現有資料認定。
關政司表示,為考量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影響民眾權益甚巨,為加速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程,使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過程及期間更臻明確、透明及可預期,減少民怨,經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海關等相關機關會商後,決定將依據會商結論擬具「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關政司指出,為避免爭議,本次修正增訂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時,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以避免因納稅義務人送請認定之樣品與實際進口貨物不同致生爭議。
為使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期間可預期,增訂進口地關稅局應於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認定,並得因查核需要延長二個月,但延長以一次為限。為期明確,將增訂「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或組裝」、「簡單之乾燥或濃縮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以利海關實務執行。
2007-11-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