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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修正(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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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關稅總局修正「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即起生效。

新修正第二點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應一律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並必須詳細報明洋菸酒之貨名、廠牌、數量及洋酒容量、酒精成分與年份及稅則號別,並會同專責人員詳細查驗。

第五點規定,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除附加促銷贈品及加貼中文標示外,不得辦理重整及簡單加工。第六點,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或加貼中文標示,其原貨之容量及標示均不得改變,專責人員並應逐批通知稽核單位。
  2007-11-1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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