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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著作權文件11.5起報關應填核驗碼(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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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下(十一)月五日起,凡出口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驗著作權文件之貨物(輸出規定代號為「571」對應之海關稅則號別貨品),於貨物報關時,應於出口報單第二十九欄填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驗單號碼(十四碼)及項次(三碼),共十七碼。未依規定申報者,不受理報關並回復不受理報關原因:出口報單為D68。
  2007-11-1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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