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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北韓伊朗特定戰略高科貨依規申請(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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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稅總局呼籲,載運轉口貨物入境之運輸業者,經由我國通商口岸辦理轉運貨物至北韓及伊朗案件,務必查明是否為管制清單貨品。若是,除應於艙單詳實申報貨物名稱外,應另按規定申請轉運、轉口許可,以免受罰。

海關為落實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依台美雙方於台北舉行「台美出口管制會談」結論,國貿局將美方關切之五四二項貨品納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並訂定控管代號「S02」(外國貨品經由我國通商口岸轉口、轉運至北韓及伊朗者,須詳實申報貨名,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機關《構》申請許可)。關稅總局為配合上述管制措施,已公告修正「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增列「輸往北韓、伊朗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於進口貨物艙單據實詳細申報名稱或稅則號別前六碼之規定。

所稱「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係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貨品,包括瓦聖那協議清單(WA)、飛彈技術管制清單(MTCR)、澳洲集團管制清單(AG)、核子供應國集團管制清單(NSG),以及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SCL)等。
  2007-10-24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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