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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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口應稅貨依規報運進口(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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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營利事業進口應稅貨物,應依規定報運進口。財政部表示,自國外進口應課徵貨物稅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一併代徵貨物稅;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最近某業者利用化整為零方式,以個人名義未經報關自行自國外攜運應稅貨物回臺銷售,業者以為如此可節省相關租稅負擔增加利潤,卻不知此行為已違反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查獲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表示,任何營業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欲自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仍應循正式進口報關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加處補徵稅額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另遭受關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之處罰。
  2007-10-24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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