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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修正(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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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稅總局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七點、第二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昨並公布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之申報如下:
(一)以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或以進儲申請書(D8外貨進保稅倉)向貨櫃(物)艙單申報之卸存地或轉運後之轉至地所轄海關申報。但經海關公告不得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進儲之貨物,仍不得以進儲申請書(D8外貨進保稅倉)申報進儲。
辦法第四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應取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物品,及經海關核准存放於露天處所之貨(櫃)物,限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進儲。
(二)通關放行後,海關以電腦傳送轉運准單(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或電腦放行通知訊息(D8外貨進保稅倉)至物流中心及貨櫃(物)存放處所之倉儲業者,並核發書面准單供物流中心辦理提領手續。但貨櫃(物)存放於內陸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者,物流中心及集散站得憑前開訊息辦理提領與放行手續。
(三)運輸業或貨櫃(物)存放處之倉儲業者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卸載貨物及加封,並憑前開書面准單或准單訊息依海關對進口貨櫃(物)之控管規定開具「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憑以運出港區、貨櫃集散站、機場或航空貨運集散站進儲物流中心,除經海關核准存儲於露天處所之貨櫃(物)外,應即拆櫃卸貨進倉。
物流中心發現進儲之國外貨物與原申報不符者,應立即以書面向轄區海關報備,並於進倉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轄區海關經查證無訛後逕行通知進口地海關更正電腦資料。
相關貨物於未完成報備處理程序前,不得申報出倉。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以進儲申請書(D8外貨進保稅倉),詳細報明貨名、廠牌、數量、容量、成分、年份及稅則號別。
前項貨物一律應審應驗,經查驗無訛並加封後,由專責人員押運至物流中心,除經海關核准存儲於露天處所之貨櫃(物)外,應即拆櫃卸貨進倉。並依海關進口貨櫃(物)管控規定辦理。
2007-10-24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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