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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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呼籲進口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應依規定辦理(96年10月23日)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邇來部分廠商進口CITES(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或其產製品,常發現所申報之進口報單內容與CITES許可證所載內容不符之情事,海關為查證而致影響通關,為免類此情事發生,關稅總局呼籲進口廠商或報關業者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依現行公告之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CITES附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報運進口時,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填列學名、俗名及報明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或華盛頓公約附錄之物種,由海關通關系統核定「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負法律責任。總局呼籲進口廠商或報關業者報運上揭貨品進口時,應確實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CITES附錄係指附錄I、II及III所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
(二)進口屬CITES附錄列管物種或產製品,進口報單填寫方式如次:1、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項目為1項,請依照該CITES許可證內容,分別填列學名、俗名或規格等,並註明該CITES許可證證號。2、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項目超過1項且物種或規格不同,請依照該CITES許可證內容,分項分別填列學名、俗名或規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可證證號。3、出口國核發CITES再出口許可證,若該證所列貨品名稱或原產國證號不同,請依照該CITES許可證內容,分項分別填列學名、俗名或規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可證證號。4、進口紅龍魚,因規格或顏色不同,請依照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分別填列學名、俗名、規格、顏色、晶片號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可證證號。5、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請依海關規定填列”8。
2007-10-2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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