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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航服務費 得採預繳方式(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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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20條規定,凡進出中華民國口岸,享受助航設施便利之船舶,除第21條規定免徵助航服務費之船舶外,均應按航次或定期擇一徵收助航服務費,並無得預繳助航服務費之規定。惟海關為考量航商實際營運需求,乃報請財政部增訂助航服務費得採預繳方式辦理,以便利商民。
關稅總局稱,財政部業於96年10月17日發布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23條,增訂第2項,明定助航服務費定期徵收者,繳費義務人得採預繳方式辦理,由海關發給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預繳時間以前期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為限;有效期間為原核發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到期日之翌日起算4個月。

關稅總局表示,目前我國海關規費徵收已電腦化,有助於航商繳納之便利,而在航運市場微利時代,增訂助航服務費繳納得採預繳方式辦理,可降低航商經營成本,增添來台營運誘因外,更可鼓勵航經台灣海峽之中外船舶進港整補、維修、加油或更替船員等作業,挹注港口營運收入。
  2007-10-2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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