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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協會:國際物流承攬業應列入獎勵投資(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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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昨發文經濟部商業司,建議對從事國際物流承攬之業者,應列入獎勵投資範圍。通關協會係針對新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提出建議指出,從事國際物流承攬業具有全球分支機構或相互代理業務,應列入獎勵投資範圍。
經濟部預告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中指出,企業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日趨重要,我國發展國際物流事業,可為物流運籌相關產業,提供運輸、倉儲、物流、加值服務等功能,不僅能對整體經濟發展帶來強大之競爭力,且能提升我國港口之國際競爭力,更是產業發展政策中強化全球布局重要策略。
鑑於國際物流事業屬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產業,為鼓勵刺激我國國際物流事業迅速發展,並配合政府「營運總部計畫」政策目標之推動,爰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擬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藉由提供投資抵減及五年免稅之租稅獎勵工具,建立國際物流事業發展的良好投資環境,並期全面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達成二○一五年臺灣成為「全球加值服務中心」發展遠景。
該辦法規定要點對於適用範圍包括:以從事國際物流事業為主要業務之公司,新增投資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或新增投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且於計畫期間新增營業收入淨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專案核准。
(一)應函概國際航海空貨運承攬業自行經營國際物流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具有海空貨運承攬業執照者、物流中心與具有海空貨運承攬業執照簽訂策略聯盟者,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屬於海關監管者。經濟部商業司應與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研商修改相關法規。
(二)國際物流保稅倉庫要有下列功能:1.按月彙報資格、2.契約車隊、3.自備封條、4.簡易加工、5.代客委外加工、6.代客檢測整修、7.辦理保稅展覽、8.應自主管理、9.保證金新台幣一千萬元、10.設置普通保稅倉進儲國貨與已稅放行外貨、11.D5出口報單可以保稅與國貨、已放行外貨合併一份報單申報出口、12.可以在物流保稅倉庫裝櫃出口、13.單一貨物得申請以櫃代倉從原櫃轉口、14.協調銀行加入物流銀行行列。
經濟部指出,目前國內具有海空運承攬執照及物流中心執照只有一家,另具有國際貨物快遞整合型航空業及物流中心執照者只有一家。現有的物流中心與海空運貨物承攬配送業者因同業競爭關係協同作業問題重重。有必要利用此獎勵讓物流中心與國際物流承攬配送兩業者進行資源整合,充分發揮全球運籌功能。
2007-10-12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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