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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海運價管理維持現狀為宜(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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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于威瑾/台北報導】「反壟斷豁免」的規定是否廢除,最近再度受到全球航商與貨主的廣泛討論,其實豁免權具有穩定海運市場的功能,為免冒然取消造成海運市場的混亂,在未找到一個替代方案前,為維國際貿易之發展,仍以維持現狀為宜。

THC所致船貨雙方的爭議已超過十多年,此項收費由八十年代初的代收代付性質,至八十年代末改為航商提供服務的市場售價,近兩年來隨著航商試圖通過定價的透明度、反映成本,把運價拆分成明細收費,此項爭議不僅未平息,反而更趨嚴重。

託貨人認為,高昂的運費已對貨主造成嚴重影響,長此以往會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有必要尋求挑戰船公會組織壟斷地位的方法;亞洲託貨人委員會於今年九月份在新加坡舉行的全球付貨人周年大會論壇上強烈呼籲亞洲地區十八個成員團結一致,向所屬政府施加壓力,效法歐盟制定促成承運人反壟斷方案,將航運市場推向自由化。

部分船公司不干示弱表示,將不再接受運費僅夠保本的貨物,顯示航商為提高業績,已準備好不惜與貨主就應否加運費進行攤牌。

目前我國對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及運價之管理,是依據航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即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定後轉報交通部備查,且不得抵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因此我國並無類似歐美之反托拉斯豁免的規定,政府對貨主與航商均一視同仁。

國內託運人最近行文主管機關,要求航商在調漲費用前,應先行與託運人協商(即海運市場之售價要託運人同意才能漲價),國輪業者私下就此項要求表示,那中油公司調漲油價等是否也應先與消基會協商才能漲價,鑑於海運是國際經貿發展的重要一環,為維我對外貿易之發展,仍以維持現狀為宜。

按,國際海運業反壟斷豁免權正在受到各方面的挑戰。各國政府和政府組織也在研究進一步建立合法制度,以確保遠洋運輸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框架下更好地發展。
  2007-10-12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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