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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修正助航服務費按期繳者得採預繳(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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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為配合法規鬆綁及考量航商實際營運需求、降低經營成本,鼓勵航經台灣海峽之中外船舶進港整補、維修、加油或其他作業,以增加港口營運收入,財政部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項,明定助航服務費按期繳納者,繳費義務人(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得採預繳方式辦理,由海關發給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預繳時間以前期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為限;有效期間為原核發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四個月。我國核發之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在海峽兩岸均可適用。
財政部關政司指出,目前大陸港口收取助航服務費較我國為高,本次修正增訂得採預繳方式辦理,將可避免航商於航經大陸港口時,適逢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逾期,而須繳納較高費用。
修正後不但可降低航商經營成本,亦可鼓勵航經台灣海峽之中外船舶進港整補、維修、加油或其他作業,增加港口營運收入。
關政司指出,除「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免徵助航服務費之船舶外,凡進出中華民國口岸,享受助航設施便利之船舶,均應按航次或定期擇一徵收助航服務費;已繳納助航服務費之船舶,由海關發給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其按定期徵收者,有效期間自船舶結關之日起算四個月。本次修正預告將於今(四)日期滿,如無修正意見,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儘速發布修正。
2007-10-12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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