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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攜非屬自用或家用應稅貨入境應誠實申報(20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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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公司負責人以旅客個人名義代公司攜帶非屬自用或家用之應稅貨物入境,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負責人以旅客個人名義代公司攜帶非屬自用或家用之應稅貨物入境,未依規定於入境時填報申報單向海關報明,經查其攜帶應稅貨物進口,有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之違法行為,遭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為保障旅客自身權益,該局特別籲請旅客注意,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通關。
2007-10-12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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