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越南物流服務業之經營條件及業者責任
 
本文:
作者: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
公布日期:民國96年10月2日
類別:全球商情

摘要:
資料來源:越南貿易工業部

據越南貿易工業部表示,越南貿易法第233條至第240條規定物流服務業經營活動;有關物流服務業經營條件及業者從事物流服務業之責任部分,依據2007年9月5日越南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40/2007/ND-CP號議定,該議定已定義物流服務業之範圍。
依據越南2006年9月22日投資法施行細則第108/2006/ND-CP號議定第22條規定,物流服務業不屬於享有投資優惠之項目。惟如投資人需僱用許多員工或在享有投資優惠之地區進行投資,仍可依據現行越南法規享有投資優惠,此部分可參閱第108/2006/ND-CP號議定。
有關卸貨服務之禁止經營或限制經營項目及有條件經營項目,依據2006年6月12日越南貿易法施行細則之第59/2006/ND-CP號議定附件III之規定,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輸服務及卸貨服務皆屬於有條件經營之項目,其經營條件在2004年越南水路交通法及越南水路法施行細則第21/2005/ND-CP號議定有規定。另第21/2005/ND-CP號議定第7條規定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經營條件,依據越南水路交通法第69條第3款規定有關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經營條件,內容包括:1、組織或個人已登記經營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項目。2、獲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活動之內地河港。

撰稿人:滕家誠
  2007-10-2  ( 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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