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關實施商標權邊境管理(20070919)
 
本文:
一、進出口貨物侵害商標採不告不理

海關查核出口(包括復出口)、進口貨物之商標權,原則上採不告不理,即商標所有權人或授權使用人,經主管機關註冊或授權使用於進口、出口貨物時,海關採貨物自由通行。商標持有人如發現有人冒用商標涉及侵商標權行為時,提供明確資料可向海關申請扣押貨物,惟很多跨國企業都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告訴,由檢察官會同海關執行扣押進出口貨物。

二、進出口貨物抽中C2案件

進出口貨物抽中C2書面審核案件,經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海關承辦業務關員依規定審核:貨物名稱、產地、商標、製造廠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數量單位、交易條件、幣別單價、稅則號別、裝箱單、裝櫃明細表、輸出入規定及是有涉及密報案件,驗憑單據分類估價無訛,馬上進行徵稅與放行作業流程。

三、貨證不符或涉及侵害商標權

出口貨物抽中C3應查驗貨及書面審核文件,經常出現申報商標為「NOBRAND」查驗結果貨上標有商標,貨物輸出人必須提供授權書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證是否有侵害商標權,沒有涉及侵害商標權及違章者免議放行出口。涉及違章侵害商標權案件,不但貨物不能出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之1條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並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處分與檢調單位法辦。進口貨物如果涉及侵害商標權也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貨物輸出人應做妥商標源頭管理

(一)國內外知名廠商都有註冊商標,輸出貨物自己產品使用自己商標,買給經銷商出口海關電腦查核登錄有案授權使用商標權者,無庸置疑貨物可以自由通行出口。但很多出口商向經銷商買貨出口有的轉過幾次買賣其商標使用權,海關原則上還是採不告不理,只要貨物輸出人申報貨證相符在簡政便民下仍然可以快速通關。

(二)報關手冊規定出口貨物無商標者要申報「NOBRAND」,不能申報「NIL」因「NIL」會涉及很多公司英文全名縮寫之商標權糾紛,請貨物輸出人與報關人(自行報關廠商與報關業者)注意。

(三)很多貨物出口其輸出入許可證、商業發票、裝箱單、裝櫃明細表、訂艙單全部委託報關業者代繕製,如有發生商標誤打產生罰鍰其責任貨物輸出人要概括承受。

(四)貨物輸出人向經銷商買貨出口涉及知名商標最好先取得個案授權書,如轉多次買賣最好在統一發票上註明原製造商、商標及條碼,因條碼是商品國際通行身分證,詳實申報在商業發票(INVOICE)及報單上,是最上上之策。

五、三角貿易外貨轉出口,不論是已稅放行外貨出口或是保稅區貨物轉賣出口,其商標依規定要申報在商標後用斜線加註產地例如NCF/JP、NCF/USA、NCF/HK。報關業者要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受處分。
  2007-9-20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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