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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擬定國際物流事業獎勵辦法草案 提供租稅獎勵(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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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經濟部為鼓勵國際物流事業發展,邀集經建會與財政部共同擬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期藉由提供租稅獎勵工具,建立國際物流事業發展的良好投資環境,全面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達成二○一五年臺灣成為「全球加值服務中心」發展的遠景。該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符合辦法所訂獎勵條件之公司可選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獎勵期間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限,自發布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濟部指出,因應企業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我國發展國際物流事業可為物流運籌相關產業提供運輸、倉儲、物流、加值服務等功能,對整體經濟發展將帶來強大競爭力,更是產業發展政策中強化全球布局重要策略。相對鄰近競爭對手國家如香港、新加坡等港口大多是以提供轉運服務為主力,我國具備製造業基礎、產業供應鏈完善等先天條件,為我國發展國際物流事業提供特有的競爭優勢。
由於各國目前均積極發展物流運籌政策,以不同的優惠條件吸引廠商投資,鑑於國際物流事業屬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產業,經濟部為鼓勵刺激我國國際物流事業迅速發展,促使台灣成為國際物流加值服務關鍵樞紐,配合政府「營運總部計畫」政策目標推動,特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邀經建會與財政部共同擬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
該辦法條文總數為十三條,條文內容分別為法源依據、適用範圍、獎勵門檻、獎勵核准函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完成證明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計畫展期或變更、轉受讓服務設備續享免稅之條件、補稅與豁免、抵免範圍與施行期間等。經建會邀集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物流協會與公協會召開審查會議,與會代表就辦法中之國際物流事業定義、獎勵門檻與產品最終是否得再出口或復運出口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會議最後決議,由經濟部評估彙整相關意見,在完成辦法修正後送財政部評估,再由經建會儘速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2007-9-17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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