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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草案公布(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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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交通部公布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危險物品空運之分類、識別、限制、封裝、標示及申報規定,交付危險物品空運之託運人責任,以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收運及裝載危險物品之責任。
該辦法主要係為期危險物品能安全載運及其空運作業符合國際規範,因此依據今年七月間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條文規定,並參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之危險物品處理規則等規定,訂定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該辦法重點包括明定法源及用詞定義,危險物品空運之分類、識別、限制、封裝、標示及申報規定,交付危險物品空運之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收運及裝載危險物品之責任,提供危險物品空運資訊之規定,危險物品空運作業及建立危險物品訓練計畫之規定,危險物品空運之申請程序與應遵循事項。
此外,發生危險物品失事及意外事件之處理與通報規定,以及危險物品空運之例外事項、保安、外籍航空器載運危險物品之準用及辦法施行日期,亦在辦法中確立。
2007-9-17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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