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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北韓及伊朗案件,務必詳細申報貨名並依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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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為落實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管制,依94年8月間台美雙方於台北舉行「台美出口管制會談」結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美方關切之542項貨品納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並訂定控管代號「S02」(外國貨品經由我國通商口岸轉口、轉運至北韓及伊朗者,須詳實申報貨名,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機關《構》申請許可)。總局為配合上述管制措施,爰於94年10月5日公告修正「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增列「輸往北韓、伊朗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於進口貨物艙單據實詳細申報名稱或稅則號別前六碼之規定。
所稱「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係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包括瓦聖那協議清單(WA)、飛彈技術管制清單(MTCR)、澳洲集團管制清單(AG)、核子供應國集團管制清單(NSG),以及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SCL)等。
關稅總局稱,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各輸出管制地區,已載於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可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如有認定上疑義,請洽工業技術研究院(電話03-5917839)或上網至經濟部技術處查詢(網址為http://doit.moea.gov.tw)。總局並籲請載運轉口貨物入境之運輸業者,經由我國通商口岸辦理轉運貨物至北韓及伊朗案件,務必查明是否為上述管制清單之貨品。如是,除應於艙單詳實申報貨物名稱外,應另按規定申請轉運、轉口許可,以免受罰。
2007-9-5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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