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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物品經由小三通轉運出口至大陸地區應循通關管道報關出口,切勿違規中轉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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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小三通轉運出口至大陸地區,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以FOB計價)美幣1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台商自用切結書,且轉運之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請金、馬鄉親及台商循通關管道報關出口,切勿違規中轉,以免遭受處分。
根據經濟部91年12月17日經貿字第09109023970號公告:一、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如下:(一)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本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二)出口商於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三)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二、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之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該局表示,由於部分台商無法取得前揭資格,故鋌而走險,規避檢查,而有地下中轉之情形。
經濟部嗣於96年1月17日公告修正,放寬准許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以FOB計價)美幣1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台商自用切結書,惟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仍應先運至金門、馬祖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該局表示,馬祖地區除福澳港區定位為小三通兩岸通航港口外,其餘白沙、猛澳、青帆、中柱等4座港域碼頭仍屬國內港口,依現行規定,進、出口貨物中轉通關仍應至福澳港辦理通關程序。為防杜地下違規中轉情形,該局馬祖辦事處常利用各種場合宣導政府政策,並籲請馬祖鄉親及台商依規定循通關管道報關出口,以免違規受罰。
2007-9-5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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