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中國大陸公布對我雙酚A產品反傾銷調查終裁結果,並自8月30日起課徵反傾銷稅
本文:
作者:國貿局
公布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類別:新聞稿
摘要: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96)年8月29日發布第68號公告,公布對自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進口雙酚A產品(依中國大陸稅則號列為29072300,但不包括該稅則號列項下的雙酚A鹽)展開反傾銷調查之終裁結果,確定傾銷成立、雙酚A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我國應訴廠商被判定之傾銷幅度為5.3%至6.0%,日本應訴廠商為6.1%至7.9%,韓國應訴廠商為5.8%至6.4%,新加坡應訴廠商為5.0%,至各國其他廠商之傾銷幅度均為37.1%。依據該公告規定,中國大陸自本年8月30日起對前揭國家進口之雙酚A產品,進口時依據最終裁定之傾銷幅度,在原進口關稅稅率5.5%之基礎上,向中國大陸海關繳納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本年8月30日起5年。
查中國大陸係自95年8月30日起,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進口雙酚A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本(96)年3月21日作成初步裁定,我國應訴廠商被判定之傾銷幅度為5.3%至6.0%,其他公司則為37.1%,並按裁定稅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調查期間,在我商陸續提供書面補充資料,及在中國大陸官員來台實地查證期間配合提供相關單據與說明,顯示所提資訊之正確性後,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終裁決定,我應訴廠商獲判傾銷稅率較日本及南韓應訴廠商略低。
雙酚A産品主要用於製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或用來製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方面。根據我國海關出口統計資料顯示,95年我國是項產品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為13.7萬噸,較上年成長70.0%,占對全球出口量比重56.2%,為我國最大出口市場,惟96年1至7月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為7.7萬公噸,較上年同期衰退10.3%,占對全球出口量比重略降至54.7%。另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95年我雙酚A產品占中國大陸進口額比重為37.8%,為中國大陸最大進口來源,96年1至7月則降至32.4%。
針對本案調查結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轉知石化公會及涉案廠商,貿易局呼籲我涉案廠商,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相關規定,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屆滿一年之日起30天內提出期中複查申請;倘有其他目前尚未出口但未來有計畫行銷中國大陸市場之雙酚A業者,亦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等規定,申請新出口商複查,爭取給予個別稅率之機會,並先行準備相關資料,俾增加降低反傾銷稅率之機會。
自91年3月中國大陸對我冷軋扁軋鋼品展開首宗反傾銷調查以來,已相繼對我展開13起反傾銷調查,目前課稅中產品除本次新增的雙酚A外,尚包括聚氯乙烯、苯酚、乙醇胺、PBT樹脂、氨綸及壬基酚等產品,對我產品輸往中國大陸市場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考量未來中國大陸仍會繼續運用反傾銷措施來保護其國內產業,由於我部分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進口佔有率不低,極易受到中國大陸此類措施之牽連,貿易局呼籲我業者宜注意分散出口市場,降低一旦被中國大陸控訴傾銷時可能帶來之不利影響。
2007-8-29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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