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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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97號:海關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配合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實務需要,關稅總局於日前公告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除依法沒入走私之舊汽車改為以緝獲日期之年份起算,按一般進口舊汽車之折舊標準核計,及入境旅客單獨攜回舊汽車應按其實際支付之運費核計完稅價格外,其餘修正內容均係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予以調整,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海關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依該作業要點辦理。


二、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估方式,為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核估。


三、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3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四、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下: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份與型式年份相減,(一)小於或等於0者,折舊率10%。(二)等於1者,折舊率20%。(三)等於2者,折舊率35%。(四)等於3者,折舊率50%。(五)等於4者,折舊率60%。(六)等於5者,折舊率65%。(七)大於5者,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估完稅價格。


五、D8進口報單存入保稅倉庫之舊汽車,以D2進口報單出倉報運進口時,如係依關稅法第35條及該作業要點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應以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年份起算。


六、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該作業要點第4點之規定。


七、走私進口之舊汽車,如係依關稅法第35條及本作業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以緝獲日期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該作業要點第4點之規定。


八、進口國外自用之舊汽車(旅客攜回之舊汽車,應僅限於國外自用之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該要點第2、3、4點之規定。

  2007-8-29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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