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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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95號:委外加工進口成衣經海關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確係由出口布料加工完成者得依加工費計稅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關稅總局為週全作業規定,並予關員明確執行依據,於本(96)年8月17日公告修正「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未確定案件一併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為復運進口成衣主要用料與原出口貨物留樣之核對,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復運進口成衣主要用料與原出口貨物留樣核對,若成分、織法相同,僅色澤深淺略有不同,或色澤雖不相同,但成分、織法相同,且經緯密度誤差在3%以下者,委外加工成衣主要用料與出口布料得視為相符。
二、若進口成衣主要用料成分或織法與出口布料貨樣不符,或成衣主要用料之成分、織法與出口布料貨樣雖然相符,但經緯密度不符且誤差超過3%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但經海關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確係由出口布料加工完成者除外。
該局表示,因牛仔布縮率較一般布料為大,如以經緯密度誤差在3%以下為認定是否係原布料加工之標準,恐失之過嚴,然在牛仔布縮率無國家標準可資參考的情況下,關稅總局爰修正該作業規定第4點第3款第2目,增列「但經海關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確係由出口布料加工完成者除外」,以使成分、織法與出口布料貨樣相符,但經緯密度誤差超過3%者,得因鑑定單位認定為原布料加工,仍得依加工費計稅。
2007-8-29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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