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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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8月16日起,輸入襪類紡織品及絲或廢絲製胸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不准通關進口。
 
本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96年3月15日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並自96年8月16日起實施。依上開規定,輸入列屬CCC號列6115節下之「襪類產品」,應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產地,另輸入列屬CCC6212.10.10.00-8「絲或廢絲製胸罩」,應於貨品本身以附縫方式標明產地,且產地標示之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進口上述商品如未依上開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符規定者,進口人得檢具補標計畫承諾書,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因該項新規定與進口襪類產品及胸罩等業者有直接關係,故高雄關稅局特別呼籲相關進口人及報關業者注意配合辦理,俾能順利通關。
  2007-8-21  ( 高雄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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