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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重申旅客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之入出境申報規定(新聞資料第80則)
 
本文:
台北關稅局行李檢查關員繼本(96)年4月間查獲出境旅客攜帶日幣4千萬元及自澳門返臺入境旅客攜帶100餘萬港幣現鈔未依規定登記申報等案件後,又於7月29日查獲自澳門返臺入境陳姓旅客攜帶新臺幣1,387萬6千元現鈔未依規定申報案件,該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1條規定發還新臺幣6萬元外,其超過部分計1,381萬6千元已要求該旅客辦理存關退運。

暑假為國人出國旅遊旺季,該局再次提醒旅客攜帶新臺幣、外幣及人民幣入、出境之通關規定如下:
一、入境:
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逾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外 幣︰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如未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人民幣︰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二、出境:
新臺幣︰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外 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辦理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登記,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登記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台北關稅局表示,為保障旅客自身權益,特籲請出入境旅客,應遵守上開登記申報規定,以免因疏漏忘記申報,導致違規遭受損失。
96年8月1日發布
  2007-8-2  ( 台北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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