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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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82號:海關修正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關稅總局於日前公告修正「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第3點、第4點及第8點規定。詳細修正內容,可進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電子公布欄」項下之業務公告/09610148051修正「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查詢。


  海關辦理標售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貨物、放棄貨物及沒入或扣押貨物及運輸工具,向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關稅總局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國內業者權益、保護國內生態、防範疫病與簡便行政,並貫徹政府杜絕走私之決心,爰修正本處理程序部分規定。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查獲走私農、漁、畜產品一律銷毀,但菸酒類、保育動物法規範之保育類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列管之品目除外。

(二)扣押之貨物(包括冷凍貨物在內,但不包括走私水產品)或運輸工具有不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9條規定交付保管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繕列清冊送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後,准予標售之器材,由領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廠商競購;未經核准標售之器材,應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
  2007-8-2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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