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經濟部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本文:
資料來源: 國貿局 新聞稿
民國96年6月22日

摘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該部前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規範輸入未開放之大陸工業產品,其起岸價格(CIF)在新台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准許免證進口。有關「單項產品」之項別既以型號認定之,其原意即指不同之款式或花樣始得分項計算,故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之不同而分項計算。
惟近來有不法業者利用不同尺寸規格分項報運進口石板材及瓷磚等貨品,以化整為零方式非法大量進口,由於該等貨品向為國內業界關切之敏感項目,故有必要從嚴規範。經濟部爰公告修正前述規定自本年7月6日起,除明確規定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外,並規定進口CCC第68章石製品及69章陶瓷製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例如花崗石製板材),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例如CCC6907節下之瓷磚)應合併計算。若無專屬號列,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例如歸列「其他石製品」號列之石製骨灰甕)。
廠商進口少量大陸物品自本年7月6日起即應依上述公告之規定辦理,如不符該項規定,海關將責令退運出口,貿易局呼籲廠商屆時請確實遵守上述公告之相關規定。
  2007-7-23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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