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新聞資料第96076號:不同國內廠商售予國外同一客戶之外銷貨物,不得併裝於同一貨櫃及合併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該局重申兩家以上出口廠商將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方,不得併裝於同一貨櫃,且不得以其中一家廠商為「貨物輸出人」,合併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而以另於該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申報「項次」貨物之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之方式報運出口。

  該局表示,邇來該局迭有發現報關業者,將不同國內廠商之出口貨物售予國外同一客戶,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報運出口,違反海關申報規定。為防範類此案件再度發生,該局重申相關規定及提出說明,並籲請報關業者及廠商多加注意,以免違規遭受處分。

一、 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故不同國內廠商外銷貨物售予國外同一客戶,不得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二、 另就實務面而言,若併單貨物發生違章情事,除處分對象易衍生爭議外,如統由某一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將無從統計併單之其他廠商出口資料,且國稅局亦無法利用併單出口之海關資料,執行出口外銷貨物零稅率總額交查。
  2007-7-23  ( 基隆關稅局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