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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字第0968003349號:公告重申兩家以上出口廠商將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方,不得併裝於同一貨櫃,且不得以其中一家廠商為「貨物輸出人」,合併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而以另於該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申報「項次」貨物之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之方式報運出口。
 
本文:
發文日期:2007/07/13
發文字號:公告字第0968003349號
主旨:公告重申兩家以上出口廠商將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方,不得併裝於同一貨櫃,且不得以其中一家廠商為「貨物輸出人」,合併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而以另於該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申報「項次」貨物之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之方式報運出口。

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及第9條第2項暨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
  2007-7-16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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