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起生效。
本文:
作者:經濟部
公布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摘要: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 09620022410號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起生效。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台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
(一)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二)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
二、「起岸價格」係指全份進口報單所申報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CCC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CCC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三、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94年8月17日經授貿字第0942002328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2007-7-2 ( 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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