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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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96年6月5日起,應經經濟部工業局簽審之工業用酒精(輸入規定代號251、467),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填報該局核發前2碼為ID之證號(14碼)及項次(3碼),未依規定申報者,列為B類錯單(B58)。
 
本文:
主旨:公告自96年6月5日起,應經經濟部工業局簽審之工業用酒精(輸入規定代號251、467),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填報該局核發前2碼為ID之證號(14碼)及項次(3碼),未依規定申報者,列為B類錯單(B58)。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及經濟部工業局96年5月15日工資字第09600429470號函。
  2007-6-1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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