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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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96052號:暫准通關進口貨物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提供擔保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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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依財政部本(96)年5月2日以台財關字第09600188020號令核示,對於依暫准通關證進口之貨物,未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復運出口者,若有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之需要者,該暫准通關證持有人得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提供擔保向海關申辦。其經海關核准者原暫准通關證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併予解除。
某大學以暫准通關證向海關報運進口海洋探測儀器乙批,經查驗無訛後,依據關稅法第54條規定,放行在案。該校因故無法於期限前復運出口,向海關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依據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54條,以暫准通關證辦理進口之貨物,未能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復運出口者,得否依關稅法第52條延長復運出口,各關稅局在實務執行上產生不同見解,事涉法令解釋及廠商之權益,全案乃報請財政部釋示。
該局表示,日前經財政部函示,暫准通關證持有人,得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依關稅法第52條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提供擔保向海關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業者對於暫准通關業務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局進口組電話(02)24202951分機2454、245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2007-5-17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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